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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修订说明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的通知学位办[2006]39号
2016-03-09 16:03   教指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修订说明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的通知

 

学位办[2006]39  

 

有关单位:

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特点和试点工作实践经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培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多次研讨,对199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现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修订说明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转发你们。

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2006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往届在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新培养方案做出相应调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执行。

学位论文要求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执行。

 

 

附件: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00六年八月三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秘书处

 

附件一: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具体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

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三、培养工作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总学分不低于75学分。

(一)课程设置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

1、必修课(32学分)

1)邓小平理论(2学分)

2)外语(4学分)

3)法理学(3学分)

4)中国法制史(2学分)

5)宪法(2学分)

6)民法学(4学分)

7)刑法学(4学分)

8)刑事诉讼法(2学分)

9)民事诉讼法(3学分 )

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学分)

11)经济法(3学分)

12)国际法(2学分)

2、选修课

21推荐选修课(从中选满13学分)

1)外国法律史(2学分)

2)商法(3学分)

3)国际经济法(2学分)

4)国际私法(2学分)

5)知识产权法(2学分)

6)环境资源法(2学分)

7)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

8)法律方法(2学分)

22自选课(8学分)

由各院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培养方向自行确定。

(二)实践必修环节(12学分)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法律职业实务背景,所以需要进行相应的实务课程性质的必修环节。

1、法律文书课(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3学分);

2、模拟法庭训练(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由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4学分)

3、法律谈判课(2学分)

4、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两至三周)(3学分)

(三)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

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五个方面。职业能力的培养内容主要表现为:

1、面对社会现象(包括各种事案),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

2、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

3、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

4、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5、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

6、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7、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以上内容应当融入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形式来培养,并注重这些技能的综合应用。

(四)学位论文(10学分)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还可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

论文评阅标准应当统一。任何形式的学位论文的写作均应当规范,达到以下七个方面要求:

1、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

2、论文应当对国内同类课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或者对同类课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说明这个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3、论文应当反映出作者已经合乎逻辑地研究并分析了这个问题的层次,即所谓的“分析深入”,“论证结构合理”;

4、有充分的论证理由与依据,文字中能够反映出作者已经充分阅读过一定数量的相关文献资料。法律硕士学生在读期间至少应当阅读15部非教材类专业书籍,撰写学位论文应当研读过与论文主题相关的著作不少于5部。这个阅读量应当在学位论文的注释中反映出来;注释中必须显示学生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该领域国内代表性论著,参考文献应当列出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鼓励参考国外最新文献资料。即所谓的“资料充分”和“注释规范”;

5、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的无方法的所谓“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规范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等;

6、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有大胆创新的观点;

7、语言与字数方面的要求。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字数以15万为限,一般不超过2万。

四、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一)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在职兼读)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必须满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以修满学分为限,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实践形式的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三)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四)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五)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五、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课程考核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六、附则

本方案属于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方案另行制订。  

 

 

 

 

 

 

 

 

 

附件二: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修订说明

 

一、修订工作指导思想与原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JM)试点以来,各院校普遍反映的意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个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很有必要,它符合法律教育职业性的特点;二是这个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通过改革来完善和加强这项工作。鉴于十年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经验,第二届第二次会议(重庆会议)决定对1999年的培养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的大趋势为背景,尊重法律教育的基本规律,立足于中国法律教育的实际,借鉴国外法律教育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吸收十年试点工作经验与法学教学理论研究的成果,逐步完善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

修订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从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尊重法律教育的基本规律。

设立JM教育制度的十年来,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特别是法律活动职业化运动中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确立,它对于法律教育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这种影响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还没有完全被法律教育界认识到,所以要充分分析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与此同时,也应当意识到中国的法律教育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通过渐进式地探索不断完善的。

(二)以法律职业素养或资质作参照标准来确定JM的培养方案。

法律职业基本资质大致包括六个方面,即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经过JM教育的人在这六个方面应当是初步合格的,是基本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或者说尽可能接近法律职业基本资质的要求。JM教育为JM学生提供了法律职业素养的基本素质,为他们提供了可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其职业资质的塑造)。

课程结构是职业资质养成的前提条件,是职业素养中的知识结构的原初形态。JM的课程结构为塑造职业素养提供了基本框架,有什么样的课程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职业资质与职业素养。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课程结构对职业资质与素养的决定性作用。

过去的法学教育很少注意到这样的问题,即法学课程结构与法律职业资质之间的统一。从我国法律人员职业化运动开始到现在,短短的十余年间,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共识已经形成,多数人认为虽然法学教育不应当绝对地以司法现状与职业实践为坐标,但是法学教育不得不以培养合格的职业法律人的资质和素养为目标。因此,JM教育应当参照职业实践的要求,科学地设置课程结构。

(三)正确处理JM教育中的若干关系,特别是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的关系、知识复合型与能力复合型的关系、宽基础与重实践之间的关系。

法律教育很容易只传授法律职业技能而忽略职业伦理的教育。要使我们的JM学生成为素质全面的法律人,就应该在每一个教学环节中重视职业伦理的教育,培养他们的职业荣誉感,掌握职业伦理,树立社会责任的意识。

复合可分为两种,一是“跨学科专业复合”, 也就是知识的复合,即法律知识与其他领域或专业的知识的复合,它是简单形态的复合。JM教育在三年之中除了知识复合之外,还应当朝另一种复合努力,这就是能力的复合,它是一种复杂形态的复合。

JM课程设置应体现法学一级学科的特点,而法学硕士则体现二级学科的特点。尽管在法律职业实践中可以形成更细的专业化分工,比如律师执业阶段可分为专利律师、刑事律师、商务代理律师等等,但是在资质养成阶段是不宜进行这种细致的专业分类的,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都有这样的规律。换言之,法科教育不适宜作专业分类。

二、关于培养目标与基本资质的说明

JM教育是一种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职业养成过程,是一种精英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这定义中有这样几个关键词:以法律职业培养,是指主要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尽管将来可能不到法律职业部门就业,但也要按照这个统一的要求去培养;复合型,强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的是在知识构成、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上口径宽、综合性强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是在两个不同的一级学科上进行知识交叉;实务型,即我们过去所谓的“应用型”、“实践型”;高层次,是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的人才,在学历、经历、工作要求和理论层次上高于本科法学教育对象;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强调的是与法学研究人才相区别的人才类型。

为了实现这样的培养目标,应当提出一定的培养要求。JM的培养要求是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规格标准,即达到哪些具体指标(初步的职业资质)才能算合格的JM毕业生。所谓“规格标准”,它是统一的,又是具体的。具体培养要求包括:

(一)法律人的职业品格与伦理要求;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样更切合法科学生未来的职业特点。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次修订将“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体现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二)法律人的职业技能与素养。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后面的五个方面都是来自于法学基本原理的,所以应该体现它们与法学院JM教育以及原理教学的逻辑关系。

(三)从事社会工作的综合素质。强调“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这是为了体现复合型人才的特点,也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必须具备的社会能力与经验素质。

在培养方案中确定“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就是设定JM学生的资质目标的同时。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职业能力的培养内容主要表现为:

1、面对社会现象(包括各种事案),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

2、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

3、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

4、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5、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事实调查与取证;

6、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7、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以上内容应当融入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形式来培养,并注重这些技能的综合应用。

三、关于培养工作的说明

此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五、六、七部分的“课程设置”、“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内容合并为“培养工作”,列为第四部分。这个部分共分“课程设置”、“实践必修环节”、“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和“学位论文”四个部分。除“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已在前面作说明之外,再对“课程设置”、“实践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三部分作说明如下:

(一)课程设置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选修课(推荐选修课和院校自主设置的自选课)。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均有别于法学硕士的课程,课程安排应有所侧重,体现高层次、实践性的特点和培养目标的要求。

必修课,共32学分。包括:邓小平理论(2学分)、外语(4学分)、法理学(3学分)、中国法制史或(2学分)、宪法(2学分)、民法学(4学分)、刑法学(4学分)、刑事诉讼法(2学分)、民事诉讼法(2学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学分)、经济法(3学分)、国际法(3学分)。

推荐选修课,可以从以下课程中选满13学分: 外国法律史(2学分)、商法(3学分)、国际经济法(2学分)、国际私法(2学分)、知识产权法(2学分)、环境与资源法(2学分)、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法律方法(2学分)。

增加各院校自主设置的自选课,共8学分。各试点院校可以充分根据自身的学科优势、JM研究生的兴趣与要求,开设相应的选修课(其内容,既可以是与法律实务有关的,又可以是其他学科的,如法律辩论、立法学、证据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有条件的院校可以通过聘任实务部门专家、境外师资等,就某些实务问题开设选修课,以供学生作广泛的选择。

(二)实践必修环节

此次修订中还增加了“全日制JM的实践必修环节”。实践必修环节设12个学分,大约占总学分比例的六分之一。考虑到全日制JM学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法律职业实务背景,所以需要进行相应的实务课程性质的必修环节。包括了四个方面:

1、法律文书课(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3学分);

2、模拟法庭训练(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由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4学分);

3、法律谈判课(2学分);

4、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两至三周)(3学分)。

(三)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JM学位论文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JM学位论文应当体现实践性。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2JM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化。JM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其论文形式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还应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

3JM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学术惯例。论文写作应当规范,论文评阅标准应当统一。

基本保留原来对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的要求。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四、关于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的说明

原第三“学习方式和学制”与第四“培养方式”移至现在的第四部分。JM的学习方式在原培养方案中区分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这是适应我国法律人才现状的,应该保持不变。本培养方案仅限于全日制,在职攻读的法律硕士将另行制订培养方案。

目前我国硕士学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缩短为两年制,但根据JM的特点,全日制JM学习的学制必须满三年,这与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长周期训练特点有关,更是因为全日制JM研究生是来自非法律专业,本科阶段的知识与现在的法律专业知识之间的转换,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全日制JM的培养方式应当体现法律职业特点,它是一种职业养成式教育,而非学科式的教育。JM教育不是知识传授式的通识型教育,而是职业素养养成的过程,所以JM课程应当体现知识传授与素养养成相结合的原则。因此,教学方式也不能采取传统的学科知识传授的方式,而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包括:

(一)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实践形式的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考虑到全日制JM学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法律职业实务背景,所以增加了相应的实务课程性质的必修环节,如法律文书课、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等等。

(二)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三)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四)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课程65学分加论文学分)。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

五、培养方案中若干教学问题的实施

JM培养方案中难以涵盖所有问题,鉴于许多问题在培养方案中无法说明透彻,现就几个主要问题作附带说明。

(一)关于课程内容的改革。JM课程中,无论是应用类法学课程,还是理论类法学课程,均应以法律职业的实务应用为基本指导思想。因此,即使是JM与法学硕士共同的课程,在其具体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及要求上,也应当有着明显的区别。例如,法理学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的重点应在于培养JM学生的法律方法论与法律价值观等等,使学生能够将实务中的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职业人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教学内容上应定期调整充实,及时反映法律实务的重大变革和发展(如国际人权问题之于法理学、宪法学、刑法,WTO之于国际经济法等等),同时各门课程还需按照教学规律予以排序和确定。

(二)关于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对于JM教育改革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教学方法上的改变。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是:如何让JM学生在了解该课程相关法律规定的原理的基础上,能够掌握一种法律分析方法,并运用这种方法去发现、解决、评价、判断实务中的问题。因此,JM课程的教学方法应当是来源于实务,还原于实务。具体来说就是:

从大量的案例、社会现象、实例中提升出法律原理问题,进而通过对具体法律规定的讲解、分析,传授法律的立法精神、运用技巧,通过JM学生的阅读、思考与讨论,掌握这一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与理论,进而通过对具体案例、现象、事例的分析,再一次运用这些基本知识、理论与法律思维能力。

课堂教育的灵活性。课堂教育不再局限于一位教师从头到尾整学期在课堂上进行授课(尤其是满堂灌),而是可以采用拼盘式(多位教师同上一门课程)、课堂讨论与自学相结合、请进来(实务专家)、走出去(司法实务部门)、模拟法庭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等。

教学中还应当重视为学生布置课外阅读作业。各门课程的教师应当提供给学生一定量的阅读材料,作为上课前的阅读准备,要让JM学生们在三年的学习生活中充分体验到法律学习的艰苦性。

(三)改变传统的课堂考试模式。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应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可以包括出勤、课堂讨论表现、平时作业(如案例分析、法律时评、资料研讨报告等,以锻炼与提高其写作能力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能力);期末考试成绩包括闭卷考试成绩。

(四)关于英语教学的改革。英语对于现代社会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英语类课程中,可以考虑下列几个问题:

1、公共英语:避免以往的应试式英语教学,而应注重研究生听、说、写三个方面的能力,考试方式应进行相应的改革;

2、专业英语:通过阅读、讨论(用英文)英文的法律条文、判例及其他法律文书、论文资料等,在公共英语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提高研究生的专业英语能力;

3、英文法律实务:以模拟国际商事仲裁为载体,要求研究生们用英语写作、辩论、仲裁一个模拟的国际商事案件,在此基础上将英语能力、仲裁实务、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相结合,为JM研究生提供一个更高的平台。

本方案属于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试点单位还应当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的教学方案并报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培养方案》修订组的成员包括:孙笑侠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葛洪义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周叶中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王健教授(西北政法学院)、张光杰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刘茂林教授(中南财政法大学)等。

 

 

 

 

附件二: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一、适用范围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一篇书面作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二)本规范是关于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供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使用。

二、选题

(一)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三)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四)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五)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三、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一)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

3、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4、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5、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练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6、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调研报告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案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9、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三)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的正文篇幅以1~15万字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

四、引证与注释体例

(一)引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3、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4、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5、正文引证超过100字时,缩进引文行列并变换字体排版;

6、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有关信息。

7、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当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二)注释体例

1、注释位置采用脚注,整篇论文连续计码;

2、书籍或成册作品的注释格式:作者,标题,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注释格式: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卷期号,页码;

3、作者(包括著者、编者、译者、机构作者)为一人以上时,应全部完整地列出;

4、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列宁选集》等,以及法律文件,不注出作者;

5、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的作品,在作品标题后括弧注出“x编”、“x整理”;

6、不同作者的合成作品,先注出特定的作者和作品名称,再注出该合成作品相关信息;

7、正文多次引用同一作品的注释,第一次引证时,注释信息的内容必须完整。除此之外,紧接第一次之后的注释,用“同上,页x”;在其他注释间隔之后的注释,用“前注x,页x”;

8、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9、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10、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11、电影、电视和广播作品,应在作品名称后括弧注明出品的机构和时间;

12、互联网或数据库作品,应注明网址或数据库作者和时间;

13、学位论文应注明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

14、外文作品的引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证惯例。

五、编排与印制

(一)论文前置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编排次序为:

1、封面(应注明学位授权单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其职称、论文提交及答辩日期、《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类号、密级);

2、独立完成与诚信说明;

3、摘要(中文摘要800~1000字,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4、关键词(3~5个,并对应英文);

5、目录;

6、法规、判例、术语、缩略语及插图等列表(如果必要)

(二)论文正文。

(三)论文的尾部一般包括:

1、参考资料目录(应按不同类别予以分类,如法规、著作、论文、外文等,并按拼音或笔画顺序编排);

2、附录(如有必要,可将那些对补充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诸如罕见的珍贵文献、重要典型的判例等资料编为附录);

3、致谢(特别是对完成论文提供思想启发、研究材料等不同形式帮助的个人或图书馆);

4、后记(如果必要)。

(四)论文用A4纸印制,除前置部分外,双面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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